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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7-03-09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三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 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 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 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 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 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 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 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 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 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 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 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 审核施工图预算。

10. 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 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 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九条  财务监理机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

  第十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项目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一条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市级建设财力的投资方式,分下列3种情况,分别明确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

(一)市级建设财力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二)市级建设财力以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区(县)实施项目由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三)市级建设财力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3亿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如同一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项目单位等)在一定时期内有多个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需要委托财务监理的,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财务监理服务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十四条  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财务监理制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第十六条  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当在10%到20%的范围内留存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

  第十七条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机构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条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由市财政局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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